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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年文明号服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推动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在我省的实施,充分发挥先进青年集体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三、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首先在贸易厅、粮食厅、供销社、公安厅、建委、旅游局、工商管理局、个协、邮电管理局、电力工业局、乡镇企业局、铁路分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系统等重点窗口性行业中开展,同时逐步向重点建设工程和工业企业拓展。
  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五、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六、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化创建内容,开展独具行业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七、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有一位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该集体、岗位和承建工程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讲文明、讲质量、讲效益,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岗位和工程的团组织健全、活动正常,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八、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一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即将出台);
      3、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地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5、务求实效,狠抓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制定出管理规范,务求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九、全省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要按照县(市)、地(市)、省三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和推荐。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资格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全国青年文明号必须从省级青年文明号中产生。
      十、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
      十一、全省创建活动组委会将根据各地(市)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省各行业系统中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十二、对于已经启动的行业,省组委会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各行业系统全省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并根据各地(市)重视程度、活动成效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全省尚未启动而地方已根据本地实际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地方团组织和行业部门在年底可择优向团省委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三、基层单位对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形成创建活动积极的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四、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十五、凡获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称号,均享受本行业先进集体待遇,其主要负责人享受本行业先进个人待遇。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六、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省委与各有关厅局共同实施,谁授牌谁考核。
      十七、团省委分别与各有关厅局成立全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全省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下设秘书处在团省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
      十八、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铜牌由团省委按规范标准统一制作,要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建立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级、省级、地(市)级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二十一、对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考核,被授牌单位每年要接受重新考核,填报《福建省青年文明号年度复审考核表》,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连续三年挂牌的另外颁发纪念性奖杯。
      二十二、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二十三、引入社会化考评办法,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建立社会监察网络,让人民群众参与考评。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荣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二十五、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二十六、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团省委青工部。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